• 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持契約書、協議書、法院判決等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,因非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,故無須繳納印花稅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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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納印花稅



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,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,不用繳納印花稅。

 

該局說明,印花稅法所稱之典賣、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,是指設定典權及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。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持契約書、協議書、法院判決等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,因非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,故無須繳納印花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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